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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第七十三讲 “过失之责破界”——外卖骑手重大过失致损应适当分担损害赔偿案

信息来源: 四川省工商联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5-07-25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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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张某从事物流项目配送工作,同时张某在送餐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超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得逆行或在人行道上骑行等,如因上述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张某应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了“配送人员意外险”,该保险费用由张某支付。


张某在送餐过程中骑行电动车逆向行驶将案外人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向阎某垫付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15842.96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3091.62元。阎某将张某及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阎某支付赔偿款153580.05元(不含保险公司及张某垫付的费用)。判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向阎某支付了该赔偿款。随后,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76790.2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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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为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利益。故劳动者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风险也应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第二,张某在送餐过程中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撞伤他人,该行为确属重大过失,若此种重大过失行为在赔偿责任的内部分配上亦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无异于放纵驾驶电动车的外卖人员肆意逆行、闯红灯、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既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从而避免劳动者在重大过失行为上“毫无顾忌”;也要结合报偿责任理论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比例进行严格把握,避免将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风险转嫁于劳动者。第三,张某应就已由其自行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及其购买保险已赔付的赔偿金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综上,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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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外卖骑手因其工作的灵活性成为新的就业模式,实践中,外卖骑手在其工作期间因重大过失引发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情况频发。本案依据过错与责任匹配,兼顾公平原则,结合报偿责任理论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令外卖骑手应对工作途中因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对外赔偿承担部分责任,平衡了劳资双方权益,否定“用人单位零风险”逻辑,防止企业通过格式条款或规章制度转嫁全部风险。


本案通过司法衡平实现双方共赢。本案裁判规则一方面督促外卖骑手履职尽责避免重大过失,同时注重外卖骑手权益保护,判定赔偿比例与外卖骑手经济能力相适应,防止过度追责导致生存困境。另一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完善保险机制,推动企业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