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法律微讲堂|第六十讲 工商联商会调解案例(八) 项某与桥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调解案 ——以释法普法促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关键词
民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务关系确认 利息计算 商会调解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桥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2年7月11日签订安装工程和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截至2021年10月10日,乙方尚欠甲方177.7万元结算款。甲方自愿将上述结算款全部权利转让给项某(以下简称丙方),双方于当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了债权转让对价款,甲方于2021年11月4日以EMS快件的方式向乙方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丙方要求乙方履行结算款的付款义务,但乙方对此不予理会。丙方于2022年2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乙方立即支付结算款及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鉴于本案为涉企纠纷,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该案委派给工商联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分步骤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一是查阅案件全部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二是分别向乙丙双方调查,了解他们的诉求内容和争议焦点;三是根据前期了解情况,分别对乙丙双方进行劝说,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缓解双方对抗情绪;四是因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在同一城市,难以现场调解,经征求双方意见,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采取视频方式调解。经了解,调解员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乙丙双方是否存在债务关系;二是是否支付债务利息。调解开始后,乙方否认与丙方存在债务关系。经调解员释法后,乙方对该债务表示认可。接着,乙方对丙方所主张的利息持有异议,并表示若同意免除利息,将尽快偿清所欠款项。丙方担心,若放弃利息的诉求,一旦乙方未按协议支付结算款,就将失去主张利息的权利。对此,调解员提出“可约定若乙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则应承担丙方利息”的方案,使丙方消除了顾虑。但双方对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限仍存在分歧。乙方提出分期偿还债务,每个月支付三分之一,6月底内付清。丙方表示可以不要利息,但要在4月底前一次付清,双方互不让步。考虑到丙方作为自然人在疫情冲击下急需资金创业,调解员以此为出发点,反复劝说乙方,乙方终于同意此方案。
处理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丙方同意免除乙方利息,乙方在4月底前将欠款一次性付清,否则乙方应承担利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债权转让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债权转让”,认为双方没有业务往来就不会存在债务关系,由此产生分歧,难以协商解决。对此,商会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调解员在开展调解过程中,重点就债权转让等相关法律规定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当事人做好释法普法工作,帮助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在法律框架内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尽快投入正常生产生活当中。
推荐部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工商联调解中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