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法律微讲堂|第五十九讲 工商联商会调解案例(七) 供货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调解案 ——行业协会联动“示范调解”盘活多家民营企业
关键词
民事 票据纠纷 商业汇票按期兑付 商会调解 示范调解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系泰州市一家重点企业,2021年以来先后与泰州市内14家民营企业签订建材等采购合同。因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影响,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大量建材款,此前开出的数十张商业汇票无法按期兑付。多家供货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达19件,要求某建筑公司按期兑付商业汇票,涉案标的额为3020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类纠纷具有数量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特点。经了解,建筑公司并非是不愿或者拖延支付,主要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同时,了解到各方均为商会会员和建筑行业协会会员,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最佳选择。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后,邀请建筑行业协会副会长作为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经调查发现,因受市场环境影响,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某建筑公司不能及时向供货企业支付材料款,形成“三角债关系”。鉴于纠纷数量较多,调解组织采取“示范调解”模式进行化解,即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纠纷作为首案进行调解,由调解员释明类案诉讼风险和调判利弊,促成其他供货企业参照示范调解结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指导调解员在调解前对纠纷进行分析,做好调解预案,找准调解突破口,通过“面对面”的方式缓和当事人的气氛,从“情”“理”“法”出发,并结合双方的诉求以及具体证据情况,多次耐心沟通,促成该系列纠纷一揽子化解。
处理结果
某建筑公司与14家供货企业达成调解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涉案款项2895.08万元,并由建筑公司股东提供名下房产作为还款担保。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4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 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解纷要旨
该系列纠纷是商会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商事纠纷商会解的典型案例。该批纠纷法律关系相对明确,但数量多、金额大,处理不当可能使10多家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破产风险,还极有可能在建筑行业领域上下游企业间引发连锁反应。在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组织有效发挥其熟悉商事交易习惯和规则的优势,将实地走访调研作为熟悉案情、制定方案的重要手段,准确掌握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引导企业采用便捷、柔性、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通过“示范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形成合理预期,推动平行案件有效化解,实现“调解一个,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推荐部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泰州市海陵区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