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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二十七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四) ——产品质量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点击数:12059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7.03


(一)普通产品质量类

彩宝: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任何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

金桐:

产品质量有保证,企业才会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否则企业最终会寸步难行,甚至功亏一篑。一起看看本期漫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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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都不可取。

彩宝:

没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快来学习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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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行为,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例如酒中掺水的行为。

2、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的行为,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例如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

3、生产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的行为,即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

4、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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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树立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销售活动。

2、企业应制定内部监督制度以及详细的责任清单制度,对于涉及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及人员,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并通过责任制度将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3、企业应注重员工培训,强调合法合规经营及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使员工能自觉将产品质量要求内化于心。

4、企业应设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有伪劣产品出现,已经生产的不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立刻召回,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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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药品质量类

彩宝:

金桐“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

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后的疫苗犯罪将从重追责,绝不姑息!

金桐:

这真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啊,给广大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像假疫苗这样的假药、劣药害人不浅,我们就通过下面这个小故事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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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药品安全问题,将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彩宝:

企业家们应身体力行,用实际行动贯彻药品管理法以及疫苗管理法,以高标准把控自身的生产、销售环节,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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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生产、销售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3、未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审批、检验、批准、标注的药品。

4、擅自添加辅料以及变质、被污染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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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树立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存储药品。

2、企业应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专业素养以及法律风险意识培训,确保员工的职业能力能够对药品的安全作出保证并且使员工从思想上意识到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因经济利益作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

3、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降低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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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食品质量类

彩宝: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马上中秋节要到啦,商家切实保障好食品的质量安全十分重要,我可不想在吃月饼的时候还要担心质量问题。

金桐:

没错,食品安全是一项关乎民生的“民心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企业家们应当对食品安全问题提高认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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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香千里”牛肉汤这样,为了追求销量而罔顾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就是食品类商家最错误的示范。

彩宝: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有毒有害的食品,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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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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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做到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2、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过程管控,严格按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监督审核机制,在企业内部设立食品生产质量的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进行随机抽检;引入第三方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时随机抽检,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3、企业应加强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法律知识普及防止员工违规、失误操作。同时,使员工清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法律后果,有效形成食品安全共治共管目标,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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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