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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二十六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三) ——安全生产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点击数:13575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6.28


(一)重大安全事故类

彩宝:

企业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一点小纰漏都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事故,不仅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更有可能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

金桐:

因此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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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陈掌柜为了提高效率,明知叉车需要持证上岗,却胡乱指挥、调度,指使小甲冒险作业,最后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彩宝:

所以企业家们应以此为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安全意识不足造成重大生产事故而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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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或者故意伤害犯罪。

3、企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为了企业利益甚至是自身私利,或者不了解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胡乱指挥、调度,明知违章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可能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犯罪。

4、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甚至不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施或者生产条件;或者虽配置了,但是在平时的生产活动之中,未按照规定予以使用;或者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未改进,最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犯罪。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以及行业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1)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或未尽注意义务而选用不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选用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方案,或者对监理单位提出的监理意见置之不理。

2)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不符合规定的设计方案。

3)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4)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工程监理期间,怠于行使职权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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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充分认识安全生产

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

2、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员工的职责分工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从事特种行业、特种工种的人员,严格招录机制,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杜绝安排不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3、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企业应当在生产、作业前将相关工作的安全流程、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告知所有生产作业人员,使上述人员明知将要从事的工作的风险情况。同时,加强对员工岗位技能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履职能力和防控生产事故发生的能力。

4、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登记制度,并对相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消除,必要时必须停产停业,杜绝不采取措施的情况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杜绝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检查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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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危险物品肇事类

彩宝:

临近年关,一些主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企业都忙碌了起来。殊不知,如果该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不合规,则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金桐:

是啊。企业在处理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如因违反相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其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一般事故,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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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陈老板一味地追求烟花爆竹的销量,而置安全生产的原则如无物,这是对自己与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极大不负责。

彩宝:

陈老板的教训告诉我们,主营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慎之又慎,切勿因一个环节的疏忽而造成无法挽回的事故,从而引发危险物品肇事类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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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在不具备从事危险物品资质、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

2、企业虽有相关许可及资质,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危险物品相关管理规定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

3、企业明知或未尽注意义务,将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等活动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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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及资质,并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及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员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3、企业将危险物品交由第三方存储、运输活动的,应确

认该第三方具有相关资质,避免因无资质的第三方行为导致本企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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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消防责任事故类

彩宝: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金桐,作为一个吃货,你每次去吃火锅时,有没有仔细观察过店里的消防安全设施呀?

金桐:

哎呀,我光顾着吃啦。但消防安全的确不容忽视。生产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消防责任事故,将会酿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王掌柜的故事将会让大家深刻意识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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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消防安全无小事,侥幸心理要不得。王掌柜违规使用易燃材料,无视整改通知,一意孤行,最后不仅自食恶果,也损害了他人的财产生命安全。

彩宝:

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因为不重视消防安全而付诸东流,还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可见重视消防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对企业至关重要。那么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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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违反相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在接到消防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措施却拒绝整改,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

2、企业违反相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未配置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需求的消防设施,或者虽然配置了消防设施而疏于管理,造成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因而造成火灾发生或者人员伤亡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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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重视消防责任,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企业在接到消防管理机构要求整改的措施后,应当按照整改措施的要求,积极整改,避免拒绝整改而导致企业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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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安全事故报告类

彩宝:

生产事故往往触目惊心,令人扼腕,究其根本,是企业安全管理缺位以及侥幸心理作祟。而且生产事故一旦发生,该如何正确面对、妥善处置对企业而言是一大考验。

金桐:

是的,企业首先应谨记,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实进行上报。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可能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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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安全事故发生后,佟老板作为负责人本应迅速应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但他却妄图掩盖事实真相,在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贸然行动,造成事态恶化,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彩宝:

企业家们应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生产经营理念,增强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事故应急机制。一旦安全事故发生,要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以免贻误抢救时机、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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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2、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以上行为可能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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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不报、谎报的情况发生。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避免因不清楚如何上报而导致不报情况的发生。

3、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妥善保留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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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