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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二十五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二) ——资金融通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点击数:12726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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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金融机构融资类

彩宝:

资金是企业运营的命脉,企业融资是保证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金桐:

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如存在违法或不规范行为,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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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李掌柜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伪造房契到钱庄进行抵押贷款,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已经触及了贷款诈骗类的法律红线。

彩宝:

他利用骗取的贷款继续进行赌博活动,更是错上加错。所以企业家们需要谨记,资金虽然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命脉,但切勿为解燃眉之急而不择手段,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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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

2、企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3、部分企业在资金困难、乃至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虚构资信水平,以虚假的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后贷款资金也未用于生产经营,而主要用于归还前债,这样的行为不仅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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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确保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资信证明等影响银行作出放贷与否决定的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在企业资金已经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更不能为了获得贷款而使用欺骗的手段。

2、企业应当明确贷款用途,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尤其是不得将合法取得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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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公开募集资金类

彩宝:

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生产经营业绩,除了向金融机构融资外,可能会涉及到一个常见的行为。金桐,你知道是什么吗?

金桐:

我猜你说的应该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但是如果企业募集资金的程序违反规定或者方式存在不正当性,极易发生较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一起看看这次发生了什么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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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企业公开募集资金要谨慎。刘老板的乾坤商行就是未经批准,擅自揽储,以至于害人害己!

彩宝:

是啊。这也给各位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如果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那么程序一定要符合相关规定。哪些行为是正确的?哪些行为又会触及法律风险?快听彩宝给你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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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典型的如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

3、如果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钱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或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资金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或无法说清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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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资金募集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虽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企业未能控制实际投资者范围,明知职工向他人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仍予以吸纳,或企业为规避法律限制,而将作为普通社会公众的投资人吸纳为公司职工后吸收资金的,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企业应当谨慎采取“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尤其当“众筹”不以销售特定产品或提供特定服务等真实内容为目的,面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时,存在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3、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确保钱款专款专用,并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支出。应规范财务制度,对募集所得资金做好财务记录,保留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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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