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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二十四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一) ——设立运营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点击数:13137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6.12


(一)同类经营类

彩宝: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金桐:

是啊,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规定要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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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沈万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经营的“满地金”压低进价、介绍客户,创造便利,触碰了同类经营类法律红线。

彩宝:

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企业及股东、出资人的财产权益,侵害公司管理制度,严重的可能造成企业亏损或破产,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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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私人、亲人等名义另行注册企业自行经营,或者在他人经办的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

2、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他企业进行经营,或者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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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法律意识。企业应当对董事、经理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开展警示教育,引导董事、经理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加强监督制约。企业应当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部门内部监督、跨部门互相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明确惩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杜绝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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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薪酬支付类

彩宝:

每到年末岁首,"讨薪"这个关键词总会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及民众的视野中。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

金桐:

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企业没有理由推脱拒绝。本期我们给大家讲讲,企业在薪酬支付方面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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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企业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梅钱在收到了工程款后,明明有条件支付工人们的薪水却携款潜逃,这实在是一种“恶意欠薪”的错误行为。

彩宝:

企业家们应当谨记,要秉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自觉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如果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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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

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

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②逃跑、藏匿的;

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

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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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欠薪”本质上是支付薪酬的一方违反劳动交易基本准则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自觉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2、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企业足额支付报酬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并与劳动监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劳动监察程序是刑事程序启动的前提企业通过合理的统筹安排,可以防止民事责任演变为刑事责任。

3、对于的确存在经营困难,企业难以为继的,企业主不要惊慌逃匿或者失联,应当与债权人及时沟通,注重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各个方面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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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