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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二十三讲 劳动用工政策法规问答(四)——劳动监察和就业促进

    点击数:13120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5.29


1.我国是否有劳动监察部门?

答: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劳动监察员能否自由进入工作场所并开展工作?

答: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3.劳动监察部门是否依法检查强迫劳动、弱势员工或雇佣童工等情形?

答: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否需要向企业出具检查报告?

答:是。根据《人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同工同酬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就业歧视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7.有哪些就业服务中心?

答:①国家级就业服务中心,其中网上就业服务中心网站的平台包括:中国就业网http://cettic.cn;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就业在线https://www.jobonline.cn;还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http://www.mohrss.gov.cn;前程无忧https://mkt.51job.com;智联招聘https://landing.zhaopin.comBOSS直聘https://www.zhipin.com

②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省人力资源市场网)https://www.sc91.org.cn/;

③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

8.职业指导和培训相关规定?

答:《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9.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性,下同)群体都有谁?

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上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10.是否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

答:是。《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①就业政策法规咨询;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1.谁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答:在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

12.用人单位为长期全职员工提供培训计划有关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13.哪几类企业职工培训可以申领补贴?

答: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14.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答: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15.企业职工培训如何进行申报?

答:企业提前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培训方案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培训。培训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完成培训后,企业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开班审核通过的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16.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制度,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提升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需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7.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多少学时的继续教育?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1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以通用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为主的公需课目和以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为主的专业科目。

19.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及相关实践活动等,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街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