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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二十讲 劳动用工政策法规问答(一)——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

    点击数:6427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5.08

1.用人单位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怎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招录新职工的试用期期限是多长?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

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告知工会?

答:需要告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9.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1.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不包括加班)?

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中明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12.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最长工作多少天?

答:6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3.法律规定劳动者最长加班时间是多少小时?

答: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即每周最高加班工时为8.4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4.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15.四川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规定,四川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100元(每日97元)、第二档1970元(每日91元)、第三档1870元(每日86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1元、第三档每小时20元。。

16.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需要定期审查调整?

答:是。《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二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17.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需要经过社会协商?

答: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根据《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第二十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双方都可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18.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9.国家对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新入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乘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20.劳动者是否依法享有带薪病假?

答:是。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意见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1.女职工依法享有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2.女职工是否依法享有哺乳假?

答: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23.四川省对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中明确,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