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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七讲:公司将贷款再出借,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点击数:11217   来源:四川省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2.11.09

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500万,银行放款之后,甲公司将300万投入了生产经营,还剩余200万在公司账户。甲公司老板老王的朋友老张找到他,希望能够借200万周转一下资金,并表示一个月之后一定还,还愿意支付10%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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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心想,一个月10%的利息,那就是20万啊,真是太划算了,于是以公司名义把钱借给了老张,并签订了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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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老张无力归还借款,老王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却裁定驳回起诉,并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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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公司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老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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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甲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将从银行借的贷款用于转贷,构成高利转贷罪。即使甲公司不以牟利为目的,将贷款无息转借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甲公司的民间借贷合同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对涉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TIPS:

1.公司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意变更贷款的用途,不得将贷款再转贷。

2.公司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应使用自有资金,严格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若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守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和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借款时,应严格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相应决策程序,避免因违法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