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A及小股东B、小股东C合资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公司成立后,业务正常开展并平稳运行。
公司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大股东A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主管公司的主要财务,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达不到分红条件。
小股东B、小股东C平时很少参与公司事务,且对公司财务信息一无所知,故认为大股东A存在恶意欺瞒,于是向公司提出查询会计账簿资料的请求。
问题:公司有权拒绝小股东B、小股东C的查账权吗?
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之规定,股东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目资料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满足。但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向股东提供查阅。
为避免因拒绝股东查账权而引发败诉法律纠纷,建议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该种情形主要包括:证明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在过去的三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等。
二、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可结合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