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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四讲:假公章,也可能有真效力—实践中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标准

    点击数:14781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2.09.2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按期提供一批大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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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受国际局势影响,该大宗商品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在一周内上涨超过50%。甲公司便将该批大宗商品转卖给了第三方,乙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甲公司主张其有证据证明《购销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案涉协议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因此,《购销协议》并非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业务员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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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购销协议》是否有效?假公章,能否产生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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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对于盖章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目前采用的是“认人不认章”的原则,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

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实操指南:

1.签订合同时,应当重点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关注盖章行为是否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进行。

2.签订重要合同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签订,巧用拍照保存证据,并且应当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