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系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支付留购价后,承租人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风险点:
(1)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融物时,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融
资租赁机构,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提供的空白合同文本,这些空白格式合同对出租人较为有利,对承租人则较为苛刻,甚至还隐藏着许多陷阱。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则视为其对签订合同内容的概括授权,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合同文本有被篡改的风险,因此双方的约定应具体明确,签订合同时,相应的内容应确定并将合同补充完整,签订合同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索要并留存一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租赁物质量瑕疵的承租人权利保护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术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纠纷,融资企业作为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出卖人承诺向承租人承担质量责任;保留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干预选择或直接确定工程机械的证据;发生质量问题时,书面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同时书面通知出租人需其协助的具体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防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通常由承租人承担。建议融资企业与出租人协商:①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投保,减少承租人对租赁物灭失的责任;②在租赁物损毁灭失情况下,补偿数额的范围以保护出租人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为限;③租赁物损毁灭失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再负担全部租金的支付义务,而是结合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相应的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要注意防范承租人擅自转租或转让租赁物的风险
在租赁期间内,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为避免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无过错的第三人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通过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公示以防范风险:①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显著位置标示后,应当留存相关证据;②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登记;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租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承租人欠付租金后的应对措施
承租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租人面临支付租金和逾期违约金的风险,或者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后,还需向出租人支付解约违约金。承租人应尽量避免拖欠租金,一旦资金困难造成欠付租金,应尽量主动与出租人协商,避免合同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6)避免设备被回购风险
当承租人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发生时,设备回购条件成就,制造商、销售商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后,无条件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则向其转让租赁设备所有权。此时,承租企业面临承担租赁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责任,且租赁物回购价格相对市场价格偏低,企业损失严重。建议融资企业在对方引入回购人时提出反制或限制条款:如要求自身拥有优先购买权,防止回购价格偏低;约定企业拥有某些特定条件下对回购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