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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三十四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九) ——财务纳税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点击数:3146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8.06


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三十四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九)

——财务纳税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一)会计凭证管理类

彩宝: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金桐:

是啊,会计凭证记录了经济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经济责任制,就需要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因此,想要对会计凭证“动手脚”可是万万使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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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李掌柜可能没有意识到,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证,也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对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的依据。

彩宝:

通过这次的教训,他要谨记: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会计资料,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 

【风险提示】

1、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依法要求审查会计资料时,企业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上述会计材料。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

【防控提示】

1、企业应当健全会计凭证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在企业任何经济活动中都做到按照法律规定接受、使用和填制发票等会计凭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装订、保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要求,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丢失的,即使尚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3、企业受到查处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依法要求企业提供上述会计资料时,企业应当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虚开发票类

彩宝: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上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金桐:

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一旦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不仅要面临罚款及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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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财税管理的重要工具和重要依据。李掌柜和朱老板居然动起了虚开发票的歪脑筋,行为不可取。

彩宝: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结算环节处理不好发票问题,极易引发企业管理风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下列四种行为一定要杜绝

【风险提示】

1、企业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非法渠道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虽有真实交易,但企业为他人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项目、金额、数量等与真实交易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通过非法渠道让他人代开与真实供货人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介绍他人虚开。虽然介绍人并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受发票,但介绍人的撮合行为促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介绍人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且介绍人最终是否收取介绍费用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4、为少缴纳税款,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增加企业成本。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类犯罪。 

【防控提示】

1、严守法律底线。企业应当依法办事、守法经营,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不购买、收受与真实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帮他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了解交易对手。企业在交易前应当对交易对手的经营资质、规模等作必要的调查,如交易对手是否有开票资质,代开发票的机构是否有税务机关授权等。

3、保留交易痕迹。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交易的凭证,如货款的支付凭证、购销的票据及合同、货物的物流凭证、仓储凭证等,确保交易情况与开票情况一致。

4、严格审核票据。企业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财务人员对交易票据要严格审核,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内容与真实交易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整改。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逃税骗税类

彩宝:

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所在。

金桐:

纳税企业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行为侵害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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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诚信纳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纳税人维系和提高自身信用能力的必然要求,更是一个企业的“金名片”。李掌柜和朱老板目光短浅,贪图蝇头小利而骗税,却不知自己已经跌入“信用贫困”的深渊。

彩宝:

逃税骗税等行为会引起企业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下面给大家梳理了一些常见的涉税法律风险点,这些行为都应引起重视,坚决避免哦 

【风险提示】

1、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或者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办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可能涉嫌逃税犯罪。

2、企业初次逃税被查处后未能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将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立案后企业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企业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已经受到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若再实施逃税行为,行政处罚不再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企业将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可能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犯罪。

5、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均可能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采取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亦涉嫌本罪。

【防控提示】

1、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了解税收体制的良性循环过程,学习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坚持诚信纳税,如实申报。

2、企业应当通过合法手段对税务进行筹划,依法缴纳税款。

3、企业若已经通过违法手段避税、骗取税款,应当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