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编制印发《关于建立涉经营主体行政复议绿色通道的实施方案》,构建“1+6+N”的工作运行机制,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确保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绿色通道中规范、高效、公正、有序办理,全力为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绿色通道运行期间,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广大经营主体了解,亦供行政复议人员参考。
目录
案例一:某蔬菜店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某页岩机砖厂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某商品展销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七: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某电器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某建材公司不服某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十: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蔬菜店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调解优先 枫桥经验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某蔬菜店贩卖蔬菜盈利22.5元。同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发现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标,遂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蔬菜店同时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两种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遗漏蔬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事实、执法程序不完善未履行责令改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依法应处500元-1850元罚款)等问题。复议机构认为,蔬菜店作为食品小经营店,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其销售所得的毛利润只有22.5元,即使在500元以上1850元以内酌定处罚金额,也存在不符过罚相当原则问题。
复议机构本着定分止争、规范执法、有错必纠的原则,从支持和保护广大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采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进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和拟作出复议决定纠错两种思路,积极推进涉经营主体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听取复议机构反馈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后,自行纠正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蔬菜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示行政复议所反映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得到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重要的经营主体,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案中,复议机构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立能动复议理念,用好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政机关先行化解机制,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不适当等问题后,采取意见交换的处理方式,使之主动认识到执法问题,并主动纠错,不仅达到了迅速解决纠纷,有效缓解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查不足的目的,还起到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作用,同时也有效营造了让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走得稳”“行得远”“做得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招牌广告 行政执法 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户外广告定点登记证,擅自在某商圈设置户外广告牌和LED显示屏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5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手续或立即拆除。该公司反馈因土地手续等问题,涉案项目仍处于手续不完善状态,无法提供所需的相关审批材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认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同时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90天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将案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作为认定其违法行为较重的依据,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事实认定不清。
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案涉公司未办理广告定点登记证系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涉案项目无法办理相关证件,并无主观故意。而后案涉公司对广告载体进行了安全检测,证明其广告牌均符合安全要求。在复议机构的推动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纳了建议,对行政处罚金额进行了变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招牌广告是一个城市的外观与风貌,其设置必须符合法定的许可程序与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在整治过程中,往往面对的是广告招牌放置许久无人处理,证件因客观原因无法审批,执法争议影响城市营商环境等疑难杂症。这不仅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拉直法律的准绳,也需要积极调和政府公共利益与经营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实际状况、主观过错以及客观现实,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申请人擅自设置广告牌,其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与规制。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内容不合理、未综合考量客观情况等问题,也需要予以更正。
案例三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财政部门
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政府采购 释法明理 能动复议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某财政部门对一综合行政执法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提出要求,若不符合参数要求,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作无效投标处理。经开标评审,成都某公司中标,案涉科技有限公司系第三中标候选人。嗣后,科技有限公司以中标人响应的相关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先后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均未得到支持。对于该投诉处理决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财政部门除实体认定错误外,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责令其就投诉事项重新组织质证。
【复议办理】
案件审理围绕本案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理由是否成立,即中标人的响应设备参数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参数要求的情形;二是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程序是否违法,是否必须组织质证和暂停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理由是否成立问题。复议机构对产品争议参数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邀请采购人参与调查过程,认真听取意见并积极回应科技有限公司疑问。经调查,复议机构认为,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关于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复议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后认为,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是否组织质证或暂停采购活动系其自由裁量范围,并非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问题。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能动复议作用,聚焦争议焦点,积极搭建当事人、采购人、中标人之间的沟通平台,让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得到逐一回应。最终,科技有限公司向复议机构表示“采购方关于我司所有质疑事项给予了回复,得到我司的认可”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构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将更多的着力点放在推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上,坚持能动复议理念,依托采购人、中标人熟悉招标文件和产品参数的优势,搭建双方对话平台,积极答疑解惑,协同各方形成争议化解合力,成功解开企业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四
某页岩机砖厂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林地毁坏 复议调解 企业减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工作中发现某页岩机砖厂因违规开采页岩烧制建筑用砖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确定毁坏林地面积为0.5898公顷。2023年10月2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页岩机砖厂于2024年3月20日前将毁坏的0.5898公顷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589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倍=117960元。页岩机砖厂对林地毁坏面积认定不服,认为据此面积产生的罚款额度过高,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案件审理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毁坏林地面积的认定是否准确;二是本案能否适用减轻处罚情形。
关于毁坏林地面积的认定是否准确问题。复议机构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做了深入调查,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林地毁坏面积无误。为帮助页岩机砖厂消除疑虑,复议机构专门召开案件沟通会,经双方细致核对,机砖厂对林地毁坏面积表示认可。关于能否适用减轻处罚情形问题。复议机构调查认为,页岩机砖厂毁坏的林地面积是0.5898公顷,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主动修复0.4667公顷,占毁坏林地面积比例约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情形进行自由裁量。
复议机构在征得案涉双方同意后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构以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为目标,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处理,最终调减4.7万余元的罚款,减轻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实际负担,实现政企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招标限制 追诉时效 依法撤销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项目监理招标文件中设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员应具有四川省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经招标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向某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2022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反映该工程项目监理招标的问题线索并于12月立案。202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审查发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超过行政处罚二年的追诉时效。虽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并未主张,但对追诉时效的正确判定直接影响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并对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为此,复议机构多次与招投标领域专家、政府采购专家就本案中“违法行为终了时间”进行讨论,并在四种观点中进一步从案件事实、法律条文、立法目的及有利于企业等角度进行分析研判并得出一致结论。最终,复议机构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时已超过二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复议机构针对审查出的“蛛丝马迹”,以“较真”的态度组织各方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反复剖析论证,最终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追诉时效,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既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倒逼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案例六
某商品展销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轻微违法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商品展销公司举办展销会期间接到举报,展销会周边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商品展销公司未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商品展销公司在办展期间没有对入场以及周边的经营者进行充分检查,对部分消费者的损失存在一定过失。但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复议机构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此次行政争议的首要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充分沟通,探寻当事人真实诉求,并依法进行调解。经复议机构的释法明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认识到原处罚较重,愿意自行改变原行政行为,将行政处罚金额变更为2000元。随后,商品展销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将罚款缴清,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行政复议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研究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复议机构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诉求,不失时机地对双方的争议加以协调,在过程中情绪疏导、推动双方对话协商,做到“应调尽调”,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轻微处罚帮助申请人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案例七
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批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闲置土地处置 无偿收回 闲置原因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县原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项目应于2008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2023年,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闲置土地调查时,发现案涉土地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涉嫌构成闲置土地,遂要求该公司于30日作出合理说明,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听证,作出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在县政府网站对案涉土地进行闲置土地信息公示。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土地构成闲置的原因是否为企业自身原因。复议机构审查发现,针对案涉土地闲置的原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进行调查核实,径行认定系案涉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显然不当。复议机构受理后,组织业务骨干多次前往该县相关单位走访了解案情并现场查看,向企业详细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保障各方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范围内,依法组织调解。通过向争议双方释法说理,畅通和解渠道,推动争议双方坦诚交流、零距离沟通,最终当事双方相互取得谅解,并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启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必须对土地是否构成闲置、闲置原因(包括是否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等)作出调查认定,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既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复议机构以助企纾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导向,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总抓手,切实推进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调解“小切口”服务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大文章”。
案例八
某电器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如我在复 企业纾困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器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酸性滚镀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但其配套的酸雾处理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于该公司罚款23.8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生态环境局在依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因子对申请人的处罚金额进行计算时,是否应该结合电气公司的主动整改、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等情形,下调处罚金额或者从轻处罚。
本案作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办理的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处理,力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调解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个程序上予以着力。经听取意见,电器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表示其作为小微帮扶企业,经营较为困难,希望予以减轻处罚。经审查,《裁量标准》对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执法部门在确定处罚金额时,电器公司主动整改、减轻违法后果及“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予以下调。复议机构召开案件讨论会,确定下调处罚金额,并积极与执法部门沟通。最终当事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确定在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调35900元,电器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不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构不仅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还要充分考量营商环境建设、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复议机构坚持“如我在复”办案思维,站稳人民立场,深刻理解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减轻企业、环保负责人营商成本。此外,本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通过复议案件办理厘清了法律规定,统一了法律认识,对以后执法部门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九
某建材公司不服某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土地复垦 一事不二罚 穿透式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占用某村采矿用地河流水面用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存在超临时用地审批红线占地1417平方米的行为。2023年4月3日,县综合执法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30日内将采矿用地河流用地恢复可利用状态。期满后,该公司仍未进行复垦、归还土地,并继续使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2023年12月7日,县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申请人未依法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审批用地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共计110万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该同时受到两次处罚,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复议机构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而违法行为的数量判断首先要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再从自然行为的角度进行判断。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明申请人存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在审批红线外违规占地1417平方米两个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考虑到该公司属本地民营企业,现生产经营不佳,一次性支付罚款有压力,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复议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定裁量权限内将处罚金额酌情减少,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愿意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行政机关同意该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系非法行为。保护农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复议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复议机构把“穿透式”审理理念贯穿案件始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召开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企业参与的复垦整改专题协调会,压实三方责任,积极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做实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又减轻了企业负担。
案例十
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保障陈述申辩权 案件回访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8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13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或从轻处罚。2023年4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行政机关是否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二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复议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还应当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本案中,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但案涉证据不能证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了复核职责,故市应急管理局未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复议机构认为:两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载明相关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但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体现分别裁量,未载明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罚理由,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构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应急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复议机构向市应急管理局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复议机构通过回访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了解到复议决定作出后,市应急管理局已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并对复议机构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省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聚焦行政复议服务营商环境优质化、高效化,持续用力、精准发力,本案复议机构注重纠错的同时,加强穿透式监督,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案件回访等形式提升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能,推动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向案后延伸,切实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让企业真切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来源: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