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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三十讲 企业刑事法律风控指引(七) ——市场营销环节刑事法律风险

    点击数:13536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4.07.24

(一)虚假广告类

彩宝:

金桐,你还记得之前轰动一时的“权健案”吗?权健的多名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其中涉及的一个罪名是虚假广告罪。

金桐:

当然记得。所以这期我们就来给大家讲讲,什么是虚假广告罪,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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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虚假广告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可能进一步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

彩宝:

是啊!企业实施虚假广告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彩宝小课堂来普法啦~ 


【风险提示】

1、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3、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4、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防控提示】

1、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熟悉相关国家规定,提高鉴别虚假宣传项目的能力。

2、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对受理的宣传项目作审慎调查,尤其是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宣传项目,应当对宣传内容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核对广告内容。

3、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创作广告时应当充分考虑受众分辨能力的差异,合理控制艺术夸张的界限,避免误导消费者。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类

彩宝:

时光“黑洞”带大家穿越回1000年前的江州城,看看究竟会发生哪些故事。

金桐:

看完古人的故事,我们再来给大家讲讲相关法律知识!时光隧道已经打开,上来一起出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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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呼~我们回来啦!看完故事,企业家们应该明白,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彩宝:

是啊!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风险提示】

1、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外汇、食盐、电信业务、出版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例如:地下钱庄、民间票据贴现以及POS机套现等行为,均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防控提示】

1、企业应当熟悉相关经营业务的国家规定,及时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避免实施违规行为。

2、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专营、专卖的物品或从事需要批准的业务要确保已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

3、企业经营需前置许可或批准的业务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不当营销类

彩宝:

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企业的营销模式。企业需要注意防范哪些刑事法律风险,以免陷入传销陷阱。

金桐:

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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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可能有多种经营模式的创新,但要警惕为盲目追求销售网络的扩张而陷入非法传销的经营模式。

彩宝:

是啊!如果企业采取非法传销的经营模式,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风险提示】

1、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或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防控提示】

1、企业采用直销经营模式的,需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不得有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企业在追求销售业绩的过程中,应当防止脱离经营实际,以拉人头的方式片面寻求扩张。禁止以团队计酬,以缴纳入会费、变相入会费作为加入销售资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强迫交易类

彩宝:

强迫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从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的行为。

金桐:

对呀,不止是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都属于强迫交易行为。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铜马大街上的牛王马车租赁行怎么会触及了这个法律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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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桐:

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彩宝:

像牛大、王二两人这样强势经营,用暴力手段收取管理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为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混乱,对整个城市的经济秩序与交通秩序极具破坏力,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怎样避免出现强迫交易的行为呢?

 

【风险提示】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五种行为,情节严重的,都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防控提示】

1、企业应当建立自律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规则,防止员工片面追求利益导致行为不合规。

2、企业应从做强核心业务、提升产品质量入手,增强竞争力,参与公平竞争,通过正当手段争取市场份额。

3、企业要增强防范意识,在交易前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在交易过程中遭到强迫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权防止市场交易中的不良势力演变为黑恶势力。

 

【关联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遂宁市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