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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法律微讲堂 | 第十讲:有了“背对背”付款条款,甲方就可以不付钱了吗?

    点击数:9900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23.03.22

有了“背对背”付款条款,甲方就可以不付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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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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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某贸易公司A和建筑公司B签订一份价值为2300万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在B公司收到上家建设单位C公司付款后,向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如果C公司付款延期,B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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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B公司因未能按约完成工程,未收到C公司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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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签订后,A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令供应钢材,但在货款结算时,却仅收到部分货款。当A公司索要剩余的441万元货款时,B公司以上家C公司尚未付款为由,拒绝了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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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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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到上家款项再支付下家货款”这类约定在商事合同中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工程供货、连环买卖等合同中,俗称“背靠背”付款条款。

 司法实践中,判断“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成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于前序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如果属于后续合同出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工程、服务质量不合格等可归责于后续出卖方的原因,或者后续买受方对此不存在过错且未怠于行使对上家合同款项的债权,则后续买受方即付款义务方对于合同款项支付主张的抗辩应予支持。如果是后续买受方即付款义务方因自身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立的,或者前序合同已满足付款条件而其怠于主张权利的,则应视为其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后续合同付款条件的成立,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其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本案例中上家C公司未支付B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原因在于B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工程,与A公司无关。A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履行,即B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给A公司,必然会损害A公司的利益,对A公司显失公平,故因B公司过错导致前序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B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B公司对A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很多情况下,此类“背靠背”条款的缔约双方实际市场地位并不平等,往往甲方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对供应商具有较大的选择权,乙方多为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为接到甲方的业务常“委曲求全”,承担了更大的付款风险。我们提醒,中小企业在签约时要事先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审慎考量各类风险负担条款对自身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大型企业在起草合同条款时也应公允合理,恪守诚信,不滥用“背靠背”条款导致合同秩序的破坏和利益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