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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营企业最新奖励办法2月16日起施行

    点击数:6571   来源:泸州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3.02.16

《泸州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评价和奖励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从2月16日起施行,全市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参与评价,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

《办法》共五章十二条,由总则、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及运用、附则5部分构成,旨在推进激励泸州市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办法》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建立申报、评定、奖励体系,从企业党的建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及决策机制、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与品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文化建设、合规管理等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个转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标杆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示范企业、优秀示范企业。全市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县(园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办法》明确,对评定为达标的企业由各区县(园区)制定奖励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其余等次由市级按照“个转企”标杆企业5万元、示范企业20万元、优秀示范企业30万元的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并颁发奖牌。获得奖励的企业只享受一个等次的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企业晋升等次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个转企”达标企业晋升标杆企业3万元;民营企业达标企业晋升示范企业10万元,晋升优秀示范企业20万元;民营企业示范企业晋升优秀示范企业10万元。

通过评价和奖励,将促进泸州市民营企业完善自身制度,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民营企业产权结构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向职业化转变、企业经营向规模化转变、融资渠道向多元化转变、员工管理向人性化转变的“六大转变”目标,有利于民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品牌竞争力和风险管控力,使民营企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产值收益逐步提升,从而产生辐射带动效应,引领更多的民营企业提振信心、规范管理、转型升级、做强做大。


责任编辑:牛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