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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六条环保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点击数:3960   来源:遂宁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20.03.11

近日,遂宁市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六条有效管用的具体措施,既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一是实施部分项目环评手续简化制。严格落实《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化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应急病房类、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等建设项目环评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跟踪服务,确保疫情防控上下游配套项目能在第一时间开工建设。

  二是实施辐射安全监管特事特办制。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新冠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应积极落实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使用场所的安全防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

  三是实施医疗废物联单管理便利制。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形式先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纸质台账可待疫情结束后再报送。

  四是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零跑路”制。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申请以及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等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相关业务单位要主动告知办事群体受理网址、报批方式,并采取快递邮寄材料、批复等措施,做到“不见面”审批,实现“零跑路”。

  五是实施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影响情况评估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疫情期间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评估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评估认定为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六是实施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制。督促并主动指导复工复产的排污单位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抽测,发现超标及时核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据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定点医院等医疗单位和有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环境监管,发现异常快报告、快指导、快整改、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