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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建议

    点击数:5941   来源:泸州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8.07.13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联主席、区政协常委、致公党龙马潭区支部主委孙秋梅同志反映:

目前,我国低保政策对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2016年,四川省泸州市为彻底清查和清退“人情保”、“维稳保”等、对原享受低保人员进行清零,重新审查、审核低保人员条件,按照“符合条件一个不能少、不符合条件一个不能多”标准进行了认真审核。当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细化了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这就使部分有能力的低保人员不愿去就业,并产生发酵效应,影响社会风气。

为鼓励低保人员去就业,避免“养懒人”风气,防止个别低保人员为享受低保不愿就业的状况,建议国家和省级层面可从制度上鼓励低保人员实现再就业,鼓励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保护低收入群体享受美好生活的权益,使他们共享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成果。为此建议:

一、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对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收入的一半不计入家庭收入,切实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再就业。

二、实行低保过渡制度。原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不足两倍的,在一定时间内(如:6至12个月)仍按原标准享受保障待遇,仍可享受教育、医疗等救助。

三、继续实施公益劳动制度。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应服从街道、社区安排每个月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条件成熟的,不妨将公益劳动变成公益性岗位,按“建议一”实施。

四、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鼓励低保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指导性意见,以指导各地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