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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产权司法保护鲜明态度 依法营造创新创业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报评张文中再审案

    点击数:7486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发布时间:2018.06.01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再审依法改判张文中等无罪,对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此案的再审宣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迈出了新的步伐,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确定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制定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文件,大力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做实做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向国内外、全社会释放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严格规范权力的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的滥用,依法保护公民、组织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张文中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有错必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责任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对于原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依法纠正。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提出了处理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改判无罪的决定。

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精神。张文中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涉及对当时的有关国债技改项目的政策如何理解的问题。今后对于涉产权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通过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依法保护产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更是必须肩负的法定职责。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不断推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举措,全方位提升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开启了产权司法保护新征程。

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依法平等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着力点。人民法院要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引导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汇聚信心力量,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