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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优势 合力解决重大涉税争议案

    点击数:70108   来源:维权处   发布时间:2018.05.2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0日,四川省甲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A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缴未缴地方各税及附加133,484,039.43元,追征税款滞纳金66,397,312.88元,共计199,881,352.31元,并于2017年10月16日向A企业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维权情况

A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成员单位四川省工商联财税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寻求维权帮助。服务中心专家分析后,认为甲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的涉税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重大错误和执法程序的重大瑕疵,就A企业涉税争议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建议A企业依法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经多次协调,甲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重新计算,2012年至2014年度应缴未缴地方各税及附加1,370,987.34元,少缴纳地方各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追征26,416,157.29元,共计27787144.63元,较原处理决定减少税及罚金172,094,207.68元,A企业表示接受。甲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8年3月废除了原处理决定,重新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A企业的申请,于3月21日终止了行政复议。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决摒弃靠踩红线牟利、发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企业、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中,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成员单位四川省工商联财税金融服务中心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及时为A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推动此案在法律框架内案结事了,体现了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发展与培育专业社会服务组织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坚持服务宗旨,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改变原处理决定,重新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