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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维权中心财税维权案例

    点击数:70164   来源:四川万和润沣税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4.03

通过“过桥借款”加大注册资本  税务处罚25万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成都市某国税局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电子产品零售企业(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该企业及其上下游合作方都进行了稽查。在稽查过程中,税局发现其上游某产品维修服务商(B公司)涉嫌税务违规,并于2017年3月正式对该服务商(B公司)发函要求约谈举证及实地核查。详细情况如下:

2010年,该服务商经朋友介绍,将企业账务交由某代理记账公司代管。2014年,企业欲投标某项目,但注册资本未满足投标条件,代理记账公司建议利用“过桥借款”的方式来解决,由股东借入资金450万元并以股东名义投入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记账公司又以借款名义将该资金转走,该笔借款一直挂账,后续未做任何账务处理,税务局认定该借款为股东分红,对企业进行补缴个税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5万元的处罚(企业2016年度营业额约200万元)。 

二、维权服务:

3月初,该服务商企业向省民营企业维权中心寻求维权帮助,根据专业分类,维权中心安排成员单位四川万和润沣税务师事务所(众智联邦)受理其维权申请。经众智联邦专家分析,上述企业存在的问题并非“股东分红”而是“虚假出资”,原则上虚假出资属于工商局管理的范畴,而税务局则认定该借款属于股东分红,追缴企业应补缴个税、滞纳金及罚款高达25万,该处罚依据有误。

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上述案例中,股东借入450万投入企业,待工商变更完成后,又以借款名义将资金转走的行为其实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的条件是:(一)须为税后利润,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二)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三)以前年度有亏损并且以前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后,再提取当年公积金,然后分配当年利润;(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上述案例中的“借款”并不符合股东分红的条件,征税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股东分红。针对该笔“借款”,税务局只需按照企业实际的虚假出资金额在“借款”期间所产生的的利息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罚款即可。

经调解沟通,税务局撤销对该企业补收个税、滞纳金及罚款25万元的处罚,改为罚款6万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分析:

(一)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违规的?2016年8月,税务系统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上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不再仅仅局限于税控装置,企业的财务系统都留有金税三期的接口,税务机关将通过金税系统随时监控企业的各项财务数据。金税三期与税务稽查局的税务稽查电子查账系统、选案系统、都留有接口,除金税三期监控到的高风险企业以外,与被监控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上下游企业如果出现违规操作,也将随时被税务稽查局接收。上述服务商企业的违规操作最终能被税务机关稽查出来,正是得益于金税三期大数据稽查的运用。

(二)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可认缴,无需过桥借款。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因此,上述案例中的企业根本无需利用“过桥借款”的方式来增加注册资本。

(三)该代理记账公司的非专业建议是导致企业被税务处罚的直接原因。2016年2月16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上述案例涉及的代理记账公司,由于自身财务制度缺乏规范性,人员架构不稳定,且专业能力不足,未及时掌握和运用国家最新政策法规。该代理记账机构在财税服务过程中,一是错误“支招”让企业“过桥借款”导致无辜被罚,二是未及时提醒企业老板该笔“借款”存在何种风险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税务处罚。

四、启示与思考:

(一)企业要重视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首先,要通过不断地识别企业各类业务环节中的涉税风险并建立防范相应风险的内控措施,将税务检查引起的损失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在进行业务流程梳理以及风险识别时,考虑某个流程是否与特定的税收政策相联系,评估可能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判断是否需要设置相应的防范风险措施。其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主动和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全面开放涉税数据,积极安排相关部门配合排查税收风险。只有真实地开具各类发票,才能在庞大的数据库的监控下长久安全的经营,切莫为了逃避税款,而落入“金税三期”系统的法网之中。第三、企业财务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做好记账的工作,还需要有意识地参与到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中,这样才能有效规避企业税务风险。

(二)企业要学习与各级税务机关和谐沟通。对于大企业而言,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难以避免,因而,需要在做好自身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与税务检查人员进行有效的和谐的沟通。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要了解如何防范被筛选为税务检查对象,至少在涉税指标方面要注意避免较多的异常,如果有异常,可提前与税务局沟通问题;其次,在确定要接受税务检查后应该了解税务检查的类型、税务人员组成,做好税务检查的事前准备工作,最好是建立共同应对税务风险的工作机制;再次,对于税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明确的问题和模糊的问题,对于定性明确的涉税问题,坦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对于定性明确但无法定量的涉税问题,尽力摸清税务检查人员的底线,尽可能减少企业的损失。

(三)企业要善于求助大型专业财税服务机构。相对企业而言,财税服务机构对国家最新财税政策更为精通,对于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会更为了解,对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检查领域也会更为清晰,在权衡成本和效益的前提下,向大型专业财税服务机构求助有利于降低税务检查可能带来的损失。而企业在委托第三方记账机构代理其财税业务时,应与具备代理记账资格、拥有丰富经验的财税服务人员、有能力提供完整服务体系及内容,且收费合理的大型财税服务机构合作。借助大型财税服务机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同时,企业财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关注和学习国家最新财税政策法规,学透税法,合理避税,积极提升会计能力;企业负责人及高管要严格把控好企业的税收风险,加强自身财务管控能力,守法经营,避免被税局稽查,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规避企业税务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要强化平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多数企业在应对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时,不知如何主张甚至不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企业首先要树立并且强化自身平等维权的意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宽松的税收政策和环境,敢于并且善于运用税法武器,选择合适的途径,充分实现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要注意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争取事前获得税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在被稽查时,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如果被稽查,要积极陈述申辩,尽早澄清事实,争取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