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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亲”“清”政商关系路径探微

作者:廖永清    点击数:6761   来源:泸州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6.10.12

习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要“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新时期政商关系健康发展指出了光明大道。作为基层工商联,必须加强政商关系实践路径研究,协助党政领导找准制约传统政商关系原因,完善企业发展服务的体制机制,推动廉洁、公平、法治、效率的文化心理氛围构建,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影响健康政商关系的主要因素

“亲”“清”是习总书记高度概括的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具有时代特色的健康政商关系的最基本要求。健康的政商关系,是政府秉公办事,热忱服务,依法监管;企业遵纪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参与公益事业。习总书记将这种健康政商关系称为“新型政商关系”,旨在改变过去不同程度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害企业权益、发展服务缺位的情况,建立既亲密接触、热情服务,又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新型政商关系。

目前,制约健康政商关系建立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扭曲正常政商关系。我国具有数千年的漫长专制历史,一些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与企业经营人员交往时居高临下、颐指气使,导致政商关系紧张与对立,听不到真实情况,调研信息失真,政策脱离实际,指导发展失灵。二是政府内控机制不健全,制约健康政商关系。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投资拉动,个别官员依托职权从事权力寻租。贿赂文化、庸俗人际哲学盛行侵蚀着企业成长空间,导致企业负担沉重、发展难以持续、发展方式不科学,平等协作、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难以建立。三是契约精神尚未牢固树立,政商关系缺乏法律保障。依法治企、严守契约的理念并未在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牢固地树立起来。企业的市场平等主体地位并未获得充分尊重,企业与政府在经济交往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基层政府损毁经济合同、违约契约精神的事例屡见不鲜。四是认识错位和能力缺乏,导致政商关系出现新的疏离。一些政府公职人员将“官员”腐败归咎于“老板利诱”,认为企业发展均有“原罪”,视与企业交往为“畏途”。为“自证清白”,有的公务人员对企业老板退避三舍,不予待见;有的领导干部回避到企业调研,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不愿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消极懒政,无所作为,政商关系走向另一个对立面。

二、完善政企交流机制,强化亲清政商关系法治保障

鉴于各级政府机关在资源配置、市场监管、发展调控中的主导地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推进政商关系的法治化进程,严格约束行政机关在市场运行中的各类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干涉,解开制约政商关系健康运行的“死结”,营造平等、公开、法治的政商互动环境氛围,以制度机制作为亲清政商关系的强力保障。

(一)规范行政行为,建立清廉政府

打破官商“勾肩搭背”乱作为,防止官商“背对着背”不作为,关键是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政商交往有原则、有底线、有尺度,守住用权底线,打造清廉政府。

一是加强政商关系立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议制定《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办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商关系,划定政商交往界限,明确“亲”“清”政商关系标准、工作原则、促进途径、保障举措,推进自上而下建立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建立企业家代表参与重大决策、重要决策征询企业家代表意见的制度。听取企业家关于制定重大发展规划、产业调整、激励政策、调控措施的意见,在依法决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中推进亲清政商关系构建。制定政商关系监察条例。将政商关系监察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和检察范围。吸纳企业家代表参与反腐机制建设、制度设计,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平发展环境。

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权力,限制行政权力范围。要界定权力清单。依托这一轮深化改革历史契机,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基础上,大力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依规厘清行政管理事项,制订切实有用、实用、管用的权力清单,确保管理不越权、服务不缺位、用权受限制,为新型政商关系营造相对平等的主体地位。要强化行政责任。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保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要强化权力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过程的可视化,增加权力运行透明度,净化政商关系生态环境。

三是健全企业维权机制,管控行政侵权行为。要加强企业维权立法。及时研究侵权变化形态,加强企业维权立法,完善侵权惩治机制,扩大维权救济选择,强化依法保护力度。要明确部门维权职责。科学界定各级部门对企业的维权职责,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社会组织,拓宽维权参与范围,畅通维权渠道,充实维权力量。要有效加强维权监察。建立维权考核评估系统和信息监督系统,落实维权会审救济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处置,有效管控各类侵权行为,始终保持畅通的矛盾纠纷排查渠道,控制社会矛盾“阈值”,及时为企业主的情绪“泻洪”,营造和谐政商关系良好氛围。

(二)推进依法治理,夯实合作基石

一是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升政商合作质量。要加强调研吃准情况。建立自下而上的动态数据管理系统,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开展企业治理和企业家素质、企业综合实力的综合评价,科学诊断企业现状和症结。合理制定依法治企目标,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组织机制建设的指导,推动企业完善治理机制,形成较为规范的治理结构。要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推进《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和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完善依法治理的公司章程,形成董事会、经理层、监管层相互衔接、协调有序的权力分配体系和科学高效、灵活有力的运行机制。要形成有效的民营企业发展指导机制。采取党政领导分工联系、商会联谊指导、部门主动服务等方式,指导企业设置规范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可控的发展规划决策、稳定有序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好涉及公司传承、产业调整、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形成高效灵活、运行有序、务实管用的决策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夯实政商合作的组织基础。

二是健全守法控制机制,提升政商合作信度。坚持把守法控制机制作为企业治理的基础工程来抓。要完善健全有序的执法监督体系。及时根据市场经济变化情况,调整各类质量、安全、劳动保护监督机构,加强税务、劳动保险稽查,减少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依法治企文化建设。推动依法治企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加强经常性的企业员工法制教育,形成常态化的企业学法用法制度,切实打牢企业遵法守法基础。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室等专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管理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始终把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活动置于法律法规范围之内,构筑企业遵法守法的“防火墙”。要强化违法处置机制。按照“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权力流程、紧盯薄弱环节,动态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财产保全制度,完善企业内控环境,细化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严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加强依法管理,激发政商合力

一是改进宏观调控,增进发展共识。政商关系始于发展,聚焦发展,加强发展规划的对接,在开展宏观调控中改进和密切政商关系,就成为增进政商发展共识的重要渠道和必然选择。要吸收企业参与重大调控决策,立足市场改进宏观调控方式,要超脱企业利益制定调控措施。“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对市场变化最为敏锐,政府调控应更多地倾听企业意见和呼声。

二是依法配置资源,完善要素市场。要精心设计市场化要素配置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进各类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遏制权力寻租。要加强现代经济的行业量化管理。制定精确量化的经济管理制度规范,加强对具有市场容量调控的行业规范管理,重点管好特许性的行业经营许可产业,依法配置竞争行业的社会资源。要健全市场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及时收集、整理、发布经济发展信息,依托商协会加强行业发展的市场运行调控,以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政商关系的优化和升华。

三是依法保护企业,划出纪律红线。要明确监管纪律,划定监管红线。制定《官商交往准则》(或《手册》),编写具体可操作的政商交往行为守则,细化包括政务调研、企业宴请(含工作餐)、资料评审等流程在内的官商交往规范,划出政商接触交往的“纪律”和“红线”,在官商交往中落实好各项党纪政纪规定。

三、净化政商交流环境,推动亲清政商关系健康发展

亲清政商关系诠释了新时期为政纪律和从商要求。各级公务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交往过程中,只有切实把握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不断完善密切联系的制度和方式,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商交往环境,构建好融洽和谐的新型政商关系。

(一)重塑“官场”文化,推进官商平等

“清”方能商“亲”,“官”“商”平等是构建良好政商合作关系的基础。破除传统的“官场”陋习,必须树立“官”“商”平等理念,构建政治清明、风气清正的官场文化。要加强政商关系研讨,深刻剖析传统“官场文化”内核,攻克构建健康政商关系的理论难关,探索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动员文化精英,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分析“官场”文化,推动公职人员“权力本位”走向公民“权利本位”,瓦解“官本位”心理基础,清除“官本位”余毒。

(二)优化行政服务,重塑政商关系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官德教育”,强化公务员职业操守,增强依法行政、勤政敬业、加强发展的责任感。要加强现代市场经济、产业培育、企业管理、财税金融知识培训,加强政治、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培训,提升与企业家沟通协调、奉公守法、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善于服务、优质服务、廉洁服务,做到“联系情况有记录、处理问题有实效、热忱帮助不越界”。

二是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要健全完善政务服务机制。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普遍设立“马上办”机构,不断研究完善整合行政服务资源、打捆开展行政监管的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形成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机制。要畅通网络时代的服务渠道。运用电话、网络、微信等现代信息工具,推行“菜单式”“代办式”“预约式”服务,将服务平台延伸至园区、企业,服务范围拓展到证照代办、发展咨询、政策帮扶等更广领域。要加强企业服务绩效考评,定期开展“服务之星”、“劳动模范”、“岗位标兵”评比,突出典型引领,形成示范导向,促进服务行为更加主动。

(三)坚守交往底线,规范交流形式

亲清政商关系诠释了新时期为政纪律和从商要求。各级公务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交往过程中,要坚守法纪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切实把握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不断完善密切联系的制度和方式,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健康政商关系。

一是坚守法纪底线,明确界定官商职责。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官”“商”都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法纪鉴戒”。首先,要强化对“法”的敬畏。公务人员要做到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善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处理问题,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使权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做到法律红线不逾越,自觉与各种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其次,要把握好“亲”的尺度。公职人员要把民营企业当作“亲人”,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在制订政策、配置资源等问题上,要将民营企业等同国有企业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与待遇,有的放矢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企业要把领导当亲人,坚持不送礼、不请吃,不让亲人违纪违规。再次,要明晰“清”的界限。公务人员的“清”就是思想上“清心”,行动上“清廉”,聚焦于发展,行止于正道。企业家的“清”就是思想上“清醒”,行动上“清正”,就是“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第四,要争做“亲”“清”互动表率。官员要真心关爱、依法支持企业发展,以严格要求和热情帮助体现“亲”“清”的责任和担当。企业要坚持依规办事,讲真话、建诤言,不谋非份之利,不提非法要求,不搞歪门邪道,以“亲”的态度和“清”的实效体现实业报国、奉献社会。

二是坚守政策底线,用好政策促进发展。要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执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要用足用活用好政策。深刻理解政策,知道政策的根本意图,找准政策与现实的结合点,创造性地将利好政策转化到具体工作中去,破解发展难点,解决发展难题,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作用促进发展。

三是坚守道德底线,弘扬美德建树形象。要加强道德修养,提升思想境界。加强公务人员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道德养成训练,强化廉耻观念和法纪观念,筑牢道德修养的“坚城”。加强企业家的培训、激励,争做创业奉献的善人、能人,摒弃唯利是图的利欲囚徒。要延伸监督空间,加强行为修炼。管好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杜绝官商“勾肩搭背”“拉拉扯扯”的不正常行为。引导企业经营人员牢记经商做人准则,走清白正道,做良心生意,树立德善并举、义利兼顾的“红色资本家”形象。要加强表彰激励,强化社会导向。大力评选表彰优秀公务人员、优秀企业家,营造“谦诚礼让、和合亲睦”的诚信社会氛围。

四是完善制度机制,亲商护商共促和谐。按照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求,建立完善一系列政商联系制度。首先,要建立各级领导和部门与企业经营人员联谊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带头联系重点企业家,每年走访交流不少于3次,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每年举办一次以上企业联谊活动,推进政企人际交流,畅通沟通、联系的管道。由统战部、工商联、总工会等部门牵头,看望慰问企业人员,体现人性化关怀。其次,要建立政企业联合考察培训交流制度。每年举办若干次政企联合交流考察、培训活动,邀请企业代表人士参观重大项目建设、外出考察培训,在政企交流中碰撞思维火花,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第三,要建立政商关系评估调控机制。将政商关系情况列入党政负责人考核事项,强化党政领导联系企业经营人员的主体责任。运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评价手段,对列入样本的企业经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企业家们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委托专业机构每1-2年评估一次政商关系状况,提出解决方案,持续提升“亲”“清”政商关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