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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商关系的几个特性

作者:党组书记尹显俊    点击数:6798   来源:德阳市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6.03.17

习近平总书记3月4日下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是及时的解疑释惑,是对发展的加油鼓劲,吹响了增强信心调动积极性,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冲锋号。

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习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定义和重要论述,在广大干部职工和工商界引起热议,也成为今年两会的焦点话题。要深入理解新型政商关系,笔者认为分析政商关系的几个特性很重要,现浅议如下。

一、政商关系具有政治特性。说政商关系具有政治性,是因为政商关系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收到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制约,二者也毫不例外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最终体现在政商关系是否适应当时的生产关系,是否促进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是否为统治阶级服务。所以,政商关系的第一特性必然是政治性。习总书记在看望工商联届委员时对新型政商关系的新定义,就是要力推建立适应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政商关系,唾弃靠“勾兑”“利益输送”等扭曲的政商关系。习总书记的新定义,对工商界经济人士是提出希望,对党员干部则是谆谆告诫。

二、政商关系具有契约特性。说政商关系具有契约特性,是因为政商关系中的政府部门或行使有关职能的授权机关,作为广义行政行政管理方,其权力或职权均直接或间接来自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也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与管理相对方形成一种广义的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等契约关系。基于这种认识,政商关系就很自然的被打上“契约烙印”,其契约特性就不言而喻了。工商联与非公经济企业之间的这种政商关系,就直接来自工商联“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的基本职能的法律规定。也是各级工商联履行引导、服务非公经济职能的法律授权。

三、政商关系具有历史特性。政商关系具有历史特性这相对好理解。政商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深值于不同的历史土壤中。不同的社会类型、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政商关系。在封建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不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商关系也不同,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如晚清时的“红顶”政商关系,其时代特性就尤为显著,给人也印象深刻。习总书记定义的新型政商关系,也表现出浓郁的时代特性,与新一届党中央坚决净化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有关。

四、政商关系具有经济特性。说政商关系具有经济特性,是因为政商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发展过程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关系。往细里说,政商关系存在于国家项目审批、建设、企业立项、纳税、环保管理、质量管理、工商管理、进出口、信贷政策等许多环节中,都对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或促进、或限制,或有利或有弊。就是在这些过程中政府与企业间始终有“利益影子”相随。当然,也存在官商勾结等非法利益关系,即“扭曲”的政商关系。基于这种看法,不能不说政商关系具有经济特性。

认识政商关系特性之后,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政商关系,让“亲”和“清”关系更明确,自觉在工作中践行。我们还应认真思考当前在净化经济生态和政治生态过程中,部分干部中出现“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的现象。一些干部总是担心,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容易被看成是“交友不慎”或“利益输送”。 全国政协委员施芝鸿建议,要把严格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同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结合起来,这有利于保证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和丰富发展。